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9月14日消息(記者 王小暢)為規范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市場秩序,促進海南自貿港郵輪經濟安全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外籍郵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多點掛靠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管理辦法》適用于僅涉及海南自由貿易港港口的外籍郵輪多點掛靠業務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即外籍郵輪在航線運營中,連續掛靠僅涉及海南自貿港兩個以上沿海港口,最終完成整個航程的運輸安排。
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的組織領導責任,強化對各相關部門及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作推進及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的領導和管理,落實屬地責任。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承擔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航線許可,并負責組織實施市場監管及安全監管;督促郵輪運輸經營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郵輪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落實郵輪港口經營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省旅游主管部門、海口海關、海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海南海事局以及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相關管理職責。
申請經營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應當由相關經營人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或信息,并對材料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其中,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擬開航線及航行水域、掛靠港口、時間及班期,以及旅客上下港計劃等。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在申請材料完整齊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決定予以核準的,核發批準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郵輪運輸經營人開展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在核準的許可事項范圍內依法經營。經批準開展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的郵輪運輸經營人,不得允許掛靠海南自貿港港口時承載的旅客離船不歸。
各有關港口經營人不得為未經批準開展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的郵輪運輸經營人提供停靠和船舶上下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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