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
那么其具有怎樣的意義?
下面一圖帶你讀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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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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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毆打、強迫脫衣拍照……近年來,學生欺凌事件時有發(fā)生,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如何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對此,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并明確規(guī)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等。【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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