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火車上“霸鋪”被央視曝光,律師羅某以報道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央視訴至法院。
1月8日,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央視報道內容客觀、屬實,羅某個人聲譽、評價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車上的違法行為,而非央視的報道,據此判決駁回羅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霸座”男子起訴央視,判決重申了新聞常識】
明明已經越站乘車,不補票還霸占鋪位,當事人顯然違反了旅客乘坐列車的相關規定。當他的行為被央視作為案例曝光后,竟以名譽權被侵犯為由起訴媒體,可見其不僅對錯誤缺乏深刻反思,也對新聞媒體開展報道的常識一無所知。
新聞媒體是社會的記錄者和瞭望者。對于關系到公共利益的社會現象、事件,媒體有開展報道的責任。在央視播發相關報道的時期,“霸座”“霸鋪”等違反鐵路運輸規則的現象屢屢發生,影響旅客正常出行,成為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
媒體曝光那些違反法律規定、破壞公序良俗的個人行為,是為了更客觀準確地展示相關問題,推動公眾關注和問題解決。因此,熟悉新聞報道規律和常識的人,都會重視和認可個案的作用。沒有個案的具體呈現,就沒有詳實的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的作用就無法充分發揮。從孫志剛案的報道推動廢除收容制度,到呼格吉勒圖案的報道見證糾正冤假錯案的進程,新聞媒體正是通過報道一起起個案來推動社會的進步。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媒體報道個案的前提是對新聞真實性的把握。這與法律規定的“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是相一致的。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央視報道“羅某列車被拘”一事,是源于羅某在列車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并被行政處罰的真實事件,以武漢鐵路公安處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為具體依據,內容真實。央視的報道和評論表達克制,體現了平衡的原則,符合新聞操作的專業標準,不構成對報道對象的侮辱和誹謗。
盡管事件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央視在報道中還是對當事人的姓名進行了模糊處理,還對其臉部畫面打了馬賽克。可以認為,央視對當事人已盡到了足夠的保護義務。根據報道本身提供的信息,不熟悉當事人羅某的外人很難推斷其真實身份,自然難以構成對其名譽權的損害。
當然,正如法院在判決意見中所說,央視播放涉案視頻后,羅某的個人聲譽確實會在其生活圈內受到影響。但是,一個人因為違法違規而被媒體曝光,歸根結底是因其行為舉止不當所致,不應怪罪指出其錯誤的媒體壞了他的名聲。目前,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響亮地給出了正義的回答。
我國法律充分保障媒體的監督報道權,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司法與媒體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法治進步,人民法院與新聞媒體有著共同的責任擔當和價值追求。司法機關依法駁回“霸座”男子的訴訟請求,捍衛了媒體的報道權,也重申了新聞報道的常識,針對涉及新聞媒體的名譽權糾紛上了一堂“法治課”,實現了司法與媒體的良性互動。(中青評論 王鐘的)
【律師“霸鋪”被曝光后起訴媒體 尺子別只量別人】
“守法”的尺子不能只量別人,也要量量自己。
“你的問題,主要在于讀書太少而想得太多”,楊絳的這句話曾讓很多人有醍醐灌頂之感。但事實證明,有些人的問題可能不在“讀書太少”。
“維權”在輿論場中向來被賦予了某種正義底色,但在羅某這,卻罕有支持,倒是奚落聲一片。“霸鋪”后被曝光就想到自己有名譽權,“霸鋪”前就沒想到自己還要名譽?這類聲音,也代表了人們的基本觀感。
復盤其“霸鋪”等事跡,他用知法懂法卻不守法還亂斥別人不合法的舉動,將“精致的利己主義”體現到了極致。
因為拒不補票,當列車停靠黃石站后,他被“扭送”到黃石車站派出所接受調查。在爭論中,因為當值民警說了一句“法律說了算”,他居然拋出了“你法律書讀得太少了,法律是死的”等言論。
不過事實很快就告訴羅某,法律書讀的多少不是問題,夠用就行。他“霸鋪”加辱罵乘務人員的行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哪兒用得著多高深的法律知識?當地司法部門很快就給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的處理結果。
故事至此,只講到一半。2019年12月11日,央視兩個節目分別以《男子囂張“霸鋪”拒補票 擾亂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鋪”再現 兩人均被拘》為題報道該事件后,他將其告上法庭。這簡直可給“萬萬沒想到”劇集提供素材。
起訴當然是羅某的權利,但是非不會因“維權意識強”就倒置了。海淀法院就說了,他的名聲壞了,“根源系其在列車上的違法行為,而非央視的‘以案釋法’”。身為律師,連最起碼的因果關系都沒有搞清楚,不是真糊涂,就是揣著明白裝糊涂。
這事在網上挺有熱度,很多人將其當段子和笑柄看。涉事律師的做法,確實有些可笑之處:從事法律行業,卻做出不少不守法的事,還想拿法律替自己張目。但有些更嚴肅的啟示,值得社會各方汲取:知法守法不是背熟了法條就行,更是遵循法治精神,而不是拿“權利”、“法律”等概念為自己違法背書。
不然,就活成了那句諺語,烏鴉站在豬身上——看到別人黑看不到自己黑。(新京報網 其松)
【“霸鋪”有錯在先,哪能反怪媒體】
當事人“霸鋪”事件發生后,包括央視在內的媒體,根據事實進行報道、依據事實公正客觀評論,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也是輿論監督職責所在。對于有違法治精神、有違社會道德的言行,媒體做出報道和評論,不是跟哪個人過不去,更無意損毀其名譽。再說,央視在報道中對羅某做了隱名、打馬賽克處理,盡到了審慎保護義務的同時,就是在告訴公眾,對事不對人。
被媒體曝光時想到個人名譽,“霸鋪”時怎么就想不到?“霸鋪”事發后,列車乘務員、列車長和乘警都曾對羅某苦口婆心勸說,面對讓其補票、出示身份證等正當要求,他不僅不配合,反而搶奪乘務員攝像設備,并伴有不文明語言。身為律師,難道不知買短乘長違法,不知侵占其他乘客的鋪位是侵犯他人權益,不知補票是天經地義?
事實上,每一起霸座、霸鋪事件之所以發生,就在于當事人不講公德,不顧臉面。羅某認為新聞報道影響個人信譽,而法院判詞稱,“評價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車上的違法行為,而非央視的‘以案釋法’”,明白無誤地說明羅某主張的損害后果及其與報道、評論的因果關系。
面子和名譽等看似是別人給的,其實都是自己賺的。因“霸鋪”丟人而怪媒體報道,跟霸鋪一樣蠻不講理。(北京晚報 賈亮)
來源:中青評論、新京報網、北京晚報(略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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