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熱評| 高空拋物入刑:以精細司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高空拋物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威脅著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事故早就發生不少,成了人人喊打的一大“公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預防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提出16條具體措施。

              《意見》的亮點之處在于,明確了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于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此外還明確表示,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對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

            【來看媒體的解讀】

            愿重罰之下不再有“懸痛”

              近年來,高空墜物致傷致死事件時有發生,濟南“三把刀案”和深圳“高空墜狗案”更是一度引起輿論熱議。高空墜物是城市治理中繞不開的話題,相關部門也采取了積極行動,比如在小區里加裝面向高層的攝像頭,加強高空禁止拋物的宣傳教育等。然而,治理效果并不明顯,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刑罰威懾。對于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事件,刑法并沒有明確條文予以規制,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很少追究涉事者的刑事責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希望意見的出臺,能夠喚起拋物者對法律、對生命的敬畏,愿重罰之下不再有“懸痛”。(新華網 方思賢)

            【切實維護公眾“頭頂上的安全”】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不斷發生,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成為困擾城市生活的一大頑疾。不用重典,無以治亂象,法治的威嚴也無從體現。《意見》明確,對故意高空拋物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針對侵害人難確定的老問題,最高法強調,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對于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等等。這是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維護民眾“頭頂上的安全”的體現,對各地各級司法機關辦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有著直接指導意義。

              針對高空拋物行為,《意見》還列舉了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的五種情形: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增強了刑法打擊的精準性,提高了震懾性。針對一些人對于高空墜物行為是否追究刑責的困惑,《意見》強調,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依照刑法規定定罪處罰。違規生產、作業,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這顯然有助于從源頭上防止高空墜物致人傷亡悲劇的發生。

              懲治是預防的前提條件,預防是懲治的必然要求。《意見》勾勒出一條清晰可辨的嚴懲路徑,也釋放出將預防和懲治相結合,加強源頭治理的強烈信號。《意見》的一大看點,就是明晰物業的責任。此次《意見》不僅強調了物業公司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而且明確物業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換個角度看,這分明是在指引各地物業公司,積極采取措施,預防高空拋墜落事故,營造安全宜居環境。

              既往的案例表明,一些高層建筑的構配件出現松動、老化、破損、脫落等現象,特別是一些老舊小區的居民住宅外墻采用面磚、老舊窗框等材料安全隱患極大。對此,物業公司要建立完善隱患排除、預警、信息通報、法律宣傳等機制,組織力量定期巡檢排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修復,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拆除。同時,借助現代科技力量,完善監控設施,消除安全死角盲區。此外,還要圍繞法律宣傳、責任提示、義務提醒等方面,經常通過微信、海報、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宣傳高空拋墜物安全防范法律規定,增強業主的自我保護意識。

              當然,要想物業公司把防范措施做細做實,不能光靠其自覺,還需職能部門與業主委員會加強配合,通過聽取業主的意見建議,采取“點對點”的檢查,面對面的考評、評級等方式,督促物業公司填補管理漏洞,倒逼其“不用揚鞭自奮蹄”,盡心盡責,恪盡職守,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能力,完善服務制度,呵護業主安全。

              期冀借助這次最高法出臺的《意見》,使潛在不法分子能感受到更大震懾,知敬畏、知收斂,守住法律底線。同時,也希望各地物業公司補齊管理、制度上的短板,切實擔負起應盡的責任,和廣大業主一起,共同編織起防范高空拋墜物的“安全網”。(北京青年報)

            【維護“頭頂上的安全”,必須形成足夠威懾力】

              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拋物、墜物”?這已經是個老大難問題。此前,對于高空拋物的處罰多停留在道德譴責、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上,肇事者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往往無法形成足夠的威懾力,這或許也是此類行為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從法理上看,以往對于高空拋物行為的懲戒性措施,只在《侵權責任法》第87條中有明確規定。但由于《侵權責任法》僅將高空拋物行為限定在民事層面,導致的結果是,大多數高空拋物案件最終都不了了之。

              由此,不論是民間還是法律界,都對這一法理困境提出質疑。隨之而來的就是將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入刑的呼聲與日俱增。這次“最高法”出臺《意見》,應該是對這類呼吁的一種回應,也意味著“最高法”試圖通過法律手段維護人們“頭頂上的安全”的決心。

              高空拋物或高空墜物就像一柄懸在每個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危害性巨大,讓人既驚又怕,成了人人喊打的一大“公害”。

              有實驗測算,將一枚重30克的雞蛋從4層樓拋下,會把人的頭頂砸出腫包,從18層拋下能砸破頭骨,若是從25層拋下足以致人當場死亡。

              為了防范高空拋物或墜物,民間可謂也是智計百出,有的小區組建“媽媽防空隊”,進行人肉監控;有一些小區則安裝了上百個“朝天監控”,實行24小時無死角監控。

              這些舉措雖然效果不錯,背后反映出的卻是治理高空拋物頑疾的困境與難處。正所謂,百密還有一疏,總有防不勝防的時候。何況,這些方法還存有爭議,是否涉嫌侵犯他人的隱私一時沒有定論。

              很顯然,要根治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最佳的方式還是預防和懲治相結合。一方面,加強源頭治理,在提升建筑本身的防拋物和墜物方面多動腦筋,另一方面,在法理層面最大限度地通過明確責任界定,提高量刑標準,形成強有力的威懾力,讓“不能高空拋物”觀念深入人心。“最高法”的《意見》顯然就是循著這條路徑出臺的。

              不過,司法解釋雖然有“準立法”之實,對各級司法審判機關具有指導規范效力,但嚴格來說并非普適性法律,還需盡快完善有關法律,更好地治療這一城市頑疾。(錢江晚報 張炳劍)

            【以精細司法守護公眾“頭頂上的安全”】

              嚴格來說,“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有“標題黨”之嫌。但公眾對高空拋物的關注以及要求公平公正處置高空拋物的強烈訴求卻是真切的。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個案間或成為輿論焦點,在無法查明責任人的情況下,整棟樓居民被要求連坐賠償也引發過激烈的爭議。公共輿論場上的這些爭議,加劇了公眾的迷惑和擔憂。可以說,《意見》的出臺,已經超出了它的本源意義:即為法官在同類案件的裁判上提供詳細而具體的標尺。在回應型司法的潮流之下,《意見》也擔負了就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為公眾解疑釋惑的功能。

              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同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這兩類行為都有著血的教訓,對受害人來說,這樣的“天降橫禍”也都難以預防。但拋物與墜物性質完全不同,尤其是在主觀方面,故意拋物比起過失墜物,要惡劣得多。故意高空拋物并非都要以故意殺人罪來論處,最高法院的一紙司法文件也無權在國家刑律之外創設新罪。“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不是最高法院這次“定了”,而是根據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在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也具備的情況下,這一行為本該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這么解釋可以更容易理解:作案人以故意高空拋物為殺人手段,試圖將某人殺害,不管既遂,還是未遂,都將構成故意殺人罪。在最高法院沒有出臺上述《意見》之前,這種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意見》并不是故意高空拋物法律責任的一部“新法”。

              《意見》更多是在提醒各級法院和全國的刑事法官,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對于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減少該類不法行為的發生。

              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除了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之外,依據個案的具體情形,更多涉及的刑事罪名可能還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傷害罪。“最高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和“最低將無罪”,若脫離了個案來談可能性,這兩種說法都是正確的。

              輿論之所以挑出“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來作為題眼,或刺激公眾眼球的痛點,正因為它切中了司法實踐中有此類行為最終被定罪量刑的少之又少。拋物人難以查找,主觀故意還是過失容易偽裝,法院很難以一個司法文件來解決所有問題,有些還不在法院的職權范圍之列。

              但從預防效果來說,或許公眾對“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的誤讀,在客觀上將有利于對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行為的預防。畢竟,輿論場上的大多數受眾,并非專業法律人,可以窺得其中奧秘。真正能守護公眾“頭頂上的安全”的,還是綜合治理和精細司法。(新京報)

            高空拋物“入刑”是一記法治“重拳”

              特別是,故意高空拋物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仍可能會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這就表明,高空拋物不再是“結果罪”——發生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結果才定罪,而是“行為罪”——只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這無疑是處罰的加碼,心存僥幸者可以“歇歇了”。最高法相關意見還明確了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的情形,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這更符合公眾和輿論的期待。

              高空拋物“入刑”——不再只追究民事侵權責任,而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無疑是一記法治“重拳”,期待能震懾那些隨意高空拋物的罪惡之手。只不過,發生高空拋物,往往難以找到直接的肇事者。因此,最高法的意見還提出,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在司法適用疑難問題解決之后,這恐怕是關鍵中的關鍵,是今年攻堅的重點。(東方網 何勇海)

              【高空拋物入刑是一頂法治“安全帽”】

              最高法此番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對高空拋物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受到了公眾和輿論的一致好評。最高法的意見是一把審判的尺子。符合什么樣的標準,就按照什么樣的處罰論處,從而,避免審判量刑上的差異甚至是不公。此外,最高法的意見傳遞出“依法從重懲治”的強烈信號。城市進入“高層時代”,解決“頭頂上安全”問題迫在眉睫,最高法從審判的角度進行明確,以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規范作用。

              此前,有媒體以“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作為標題,其實是不對的。因為故意高空拋物行為,只要不是出于殺害特定人的目的,不可能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該行為真正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故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里,正是如此規定的。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這也意味著,故意高空拋物,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哪怕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依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被依法追究刑責。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及時而必要,對于遏制屢禁不止的高空拋物行為,無疑是一記法治的重錘。唯有以法律手段嚴懲,對高空拋物者施以重罰,才能管住那些不顧他人安危,隨意從高空亂扔東西的罪惡之手。這種零容忍的態度,給生活在城市高樓下的人們,派發了一頂法治的“安全帽”。輔之以防高空拋物攝像頭等技術防控手段,一定能對高空拋物行為起到有效震懾,進而發揮指引、教育社會公眾的法律功能,起到良好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光明網 舒圣祥)

            【“高空拋物入刑”:扼住伸出窗外的黑手】

              對故意高空拋物,不管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首先要厘清法律責任,才能將違法者繩之以法。其一,要有充分證據確定違法者。在安裝攝像頭“全天候”監控的住宅小區或高層建筑物,能夠精準鎖定違法者,讓其難逃法網;如果沒有監控設備來鎖定違法者,找不到具體侵權人,將由整棟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民事賠償,刑事責任則無法追究,因此,所有高層建筑都有必要采取監控等措施,讓真正的違法者受到刑事懲罰,才能起到警戒和警示教育作用。

              其二,對故意與否的界定。對初次實施高空拋物的違法者,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等治安處罰;對多次實施高空拋物的,無論故意與否,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而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存在客觀上的故意,不管是否是初次行為,應一律入刑嚴懲,決不姑息。

              其三,對“熊孩子”高空拋物責任的認定。作為未成年人,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對“熊孩子”首次高空拋物造成人員傷亡,應由家長等監護人代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再次實施的,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才能敦促監護人管好自己的“熊孩子”。這樣,厘清了法律責任,這記“高空拋物入刑”重拳打下去便不會落空,才能取得實際效果。

              期待“高空拋物入刑”法治舉措,一舉扼住伸出窗外的黑手,讓民眾出行不再擔憂“頭頂上的安全”。(四川新聞網 丁家發)

              文章來源:新華網、新京報、錢江晚報、光明網、四川新聞網、東方網、北京青年報(稍有刪減)

            責任編輯: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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